2015第90号穆伟强奸、抢劫案判决书

2016-08-31 02:47
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2013年犯抢劫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伟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穆伟在习水县温水镇东区转盘附近乘坐陆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娄底,上车后,因身上无钱,便心生歹念,要求陆某某将其送到吉华煤矿。陆某某遂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被告人穆伟送至吉华煤矿后,被告人穆伟为寻找恰当的作案地点,又以上班的地点在山上为由,要求陆某某将其送到吉华煤矿背后的山上,陆某某按照被告人穆伟的要求驾驶三轮车从吉华煤矿背后的乡村公路一直上山到公路尽头,被告人穆伟又借口要到吉华煤矿拿钱为由,叫陆某某驾驶三轮车调头下山,当车行至半山腰,被告人穆伟采取殴打、威胁方式对陆某某实施强奸,并将陆某某身上的现金309元抢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伟采取暴力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犯罪,提请本院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穆伟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穆伟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现尚在缓刑考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穆伟强奸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穆伟犯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穆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伟不持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穆伟的供述、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伟在搭乘被害人陆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时即起意要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乘座过程中又心生强奸被害人的恶念,在将被害人陆某某骗致偏僻之地后使用暴力对被害人陆某某实施强奸,事后又对被害人陆某某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犯罪,应分别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穆伟刑事责任,并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穆伟在对被害人陆某某实施强奸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穆伟于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尚在缓刑考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穆伟原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7日被羁押,后因被处缓刑于2013年4月15日释放,已被羁押了11个月零8天,应依法在其刑期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穆伟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妇女的身心健康和性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穆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现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该刑期的计算已扣除被告人穆伟在宜宾被判处缓刑前被羁押的11个月零8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赵 历 刚

人民陪审员  夏 同 艳

人民陪审员  陆 安 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帅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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