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明辉,曾用名徐明桥, 1973年3月13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秋羊、周雷。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4)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辉及其辩护人任秋羊、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明辉因琐事对其二哥李某甲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报复李某甲的心理。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徐明辉利用与李某甲家共用冰箱的条件,趁李某甲家无人之机,将自己用于毒老鼠后剩下的半包老鼠药倒入李某甲家装白糖的罐内并摇匀。李某甲的孙子李晨浠食用该白糖后,于2014年6月2日出现抽出现象,经送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恢复;2014年6月26日,李晨浠再次出现抽出现象,经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恢复;2014年7月17日,李晨浠再次出现抽搐现象,其家人将李晨浠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抽取李晨浠血液后送北京军事医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检验,三0七医院在李晨浠血液中检出鼠毒强和溴敌隆两种毒素。李某甲兄弟四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明辉得知李某甲就李晨浠中毒一事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毁灭证据,于当日19时许到李某甲家以借白糖煮杨梅水为由,欲将李某甲家白糖罐抱回家中,李某甲猜测到徐明辉借白糖的目的后,从糖罐内舀出三瓢白糖存放于家中,并于报案后将该三瓢白糖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徐明辉从李某甲处借得白糖罐后,将罐内的有毒白糖全部倒出扔掉,并用水将罐清洗干净,再购买新鲜白糖装入罐内后连罐一同还给李某甲。
经贵州省公安厅鉴定,从李某甲血液内检出鼠毒强成分;从李某甲提供的白糖中检出鼠毒强成分;在徐明辉辨认购买鼠药处提取的“特效杀鼠剂”中检出溴敌隆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明辉用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明辉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是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事实、认罪态度等予以综合评判。
被告人徐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明辉的辩护人任秋羊、周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辉投毒系五月份,但从被告人徐明辉的供述来看,其投毒应是六月份。2、被害人李晨浠发病不应是鼠药造成。3、北京军事科学院附属三零七医院检验的结果不合法,该院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无证据证明。4、被告人徐明辉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再犯罪的行为,其将装有老鼠药的白糖罐借走并倒掉即是不想再犯罪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明辉之公婆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老大和老四出生后夭亡,现有老二李某甲、老三李某乙、老五李某丙(被告人徐明辉之丈夫)、老六李某丁。被告人徐明辉因琐事对其二哥李某甲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报复李某甲的心理。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徐明辉利用与李某甲家共用冰箱的条件,趁李某甲家无人之机,将自己用于毒老鼠后剩下的半包老鼠药倒入李某甲家装白糖的罐内并摇匀。李某甲的孙子李晨浠食用该白糖后,于2014年6月2日出现抽出现象,经送习水县人民医院治疗恢复;2014年6月26日,李晨浠再次出现抽出现象,经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恢复;2014年7月17日,李晨浠再次出现抽搐现象,其家人将李晨浠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抽取李晨浠血液后送北京军事医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检验,三0七医院在李晨浠血液中检出鼠毒强和溴敌隆两种毒素。李某甲兄弟四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明辉得知李某甲就李晨浠中毒一事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毁灭证据,于当日19时许到李某甲家以借白糖煮杨梅水为由,欲将李某甲家白糖罐抱回家中,李某甲猜测到徐明辉借白糖的目的后,从糖罐内舀出三瓢白糖存放于家中,并于报案后将该三瓢白糖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徐明辉从李某甲处借得白糖罐后,将罐内的有毒白糖全部倒出扔掉,并用水将罐清洗干净,再购买新鲜白糖装入罐内后连罐一同还给李某甲。
经贵州省公安厅鉴定,从李某甲血液内检出鼠毒强成分;从李某甲提供的白糖中检出鼠毒强成分;在徐明辉辨认购买鼠药处提取的“特效杀鼠剂”中检出溴敌隆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明辉在公安机关第二至第七次供述,证明被告人徐明辉因琐事对其二哥李某甲怀恨在心,为报复李某甲,将毒老鼠的老鼠药放入李某甲家装白糖的罐内并摇匀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李晨浠出现三次抽搐后送到医院治疗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徐明辉在得知李某甲报案后将他家的白糖罐抱走的事实,证人李某甲还从徐明辉抱走的白糖罐中舀出几勺白糖放在杯子里并交给公安机关的事实。
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在被害人李晨浠第三次到医院治疗时,将李晨浠的血液寄到北京军事医科学院附属三0七医院检验,查出其中有鼠毒强和溴敌隆的成分事实。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赵某某的孙子李晨浠因多次发病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发现李晨浠的血不凝固,就将血液送到北京307医院检验,结论是血液里面含有鼠毒强和溴敌隆两种毒素,医院认为有人投毒,要求报案,证人电话告知之其老公李某甲情况后让李某甲作主的基本事实。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子李晨浠每次发病的情况及最后一次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发现血液不凝固,然后院方抽血寄到北京307医院检验,确认血液里含鼠毒强和溴敌隆两种毒素,同时证实其幺爸家的两个娃儿过去也发现类似症状,并死亡了一个的事实。
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廖某某系被害人李晨浠的管床医师,现被害人李晨浠诊断为鼠毒强、溴敌隆中毒、凝血功能障碍、症状性癫痫的事实。
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明辉在李某甲报案后到李某甲家借走白糖罐和李某甲从该罐内舀出了一些白糖存放以及证明十几年前被告人徐明辉与自己有矛盾,怀疑此次系徐明辉所为,同时怀疑自己的女儿死亡和儿子过去得病都是被告人投毒所致。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证人系被告人徐明辉的丈夫,徐明辉对其说过她在买洗衣粉时没带钱的情况下回家拿钱,并借走了李某甲家的白糖罐,将罐内的白糖倒在塑料袋中,后在去徐明鲜家途中将白糖搞丢的情况。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王某某系李某丁之妻子,其证实了被害人李晨浠的发病经过及其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同时证明被告人徐明辉与李家人关系不是很好且其老公与徐明辉有矛盾的事实。
1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董某某系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母亲,证实其家中没人有老鼠,只有被告人徐明辉在社区领有鼠药,并看到徐明辉在其女儿李婷住的房间投放鼠药的事实。
1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证人与被告人徐明辉姐妹关系,因徐某甲煮杨梅汤需要某某,徐明辉就说其家中有,但后来给徐明辉打电话要某某时,开始徐明辉说在路上来了,后打电话时徐明辉说白糖搞掉了的情况及徐明辉打电话给证人说,如果李五(李某丙)打电话话问白糖的事,就说白糖在来的路上提丢了的事实。
1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证人与徐某甲、徐明辉系姐妹关系,证人的二姐徐某甲在证人处拿了一些杨梅准备拿回家熬酸梅汤,问证人要某某,徐明辉自己有白糖,叫徐某甲去拿的事实经过。
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系某某的妻子,其证明被告人徐明辉平时对婆婆不好,曾乱骂婆婆,过去夫妻间爱打架和吵架的事实。
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明辉平时对母亲乱骂,不孝敬老人,为人虚伪、不踏实等事实。
1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证人李某己系被告人徐明辉之子,其证实其母亲徐明辉曾拿老鼠药到其房间内投放,并明确告诉证人这某某,不要乱动的事实。
16、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证人康某某在习水电影院旁卖老鼠药一年多的事实。
17、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李晨浠的亲人报案的时间及案件来源情况。
18、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徐明辉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羁押场所。
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所在地点及现场所处方位等概貌特征。
20、视听资料三十张,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明辉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2、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徐明辉能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不规则的奶粉罐中指认出李某甲家中奶粉罐的事实。
2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所在地点及现场所处方位等概貌特征。
2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徐明辉的住所地进行了搜查。
25、鉴定文书,证明经贵州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现场收集的李某甲提供的白糖以及米粉中分别检出鼠毒强和溴敌隆,在李晨浠的血液中检出鼠毒强。
26、三0 七医院毒检报告,证明李晨浠的血液中检出了鼠毒强和溴敌隆成分。
27、李晨浠的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李晨浠因中毒多次住院治疗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客观地证明了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辉明知人服食了鼠药后会导致死亡后果,但仍然将鼠药放入李某甲家装白糖的糖罐内,导致被害人李晨浠食用该白糖后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明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将鼠药放入白糖罐内的这一行为完成,即已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徐明辉的辩护人提出的放毒时间及被害人李晨浠发病不应是鼠药造成、北京军事科学院附属三零七医院检验的结果不合法,该院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借走白糖罐并将有毒的白糖倒掉的系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明辉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再犯罪的行为,其将装有老鼠药的白糖罐借走并倒掉即是不想再犯罪的表现等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明辉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时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明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明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历刚
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
人民陪审员 夏同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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