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61号任家富寻衅滋事案判决书

2016-08-31 02:47
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家富,绰号任军军,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家富寻衅滋事犯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4日21时许,罗端(已判)等人在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将吕曼利、肖必雄等人殴打后,双方在习水县东皇镇新车站相遇。肖必雄等人与王显刚(已判)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任家富便指使王显刚、刘某某、倪鹏(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使用钢管、砍刀、跳刀等工具,追砍肖必雄及其邀约到新车站门口的杨波等人。追砍中,王显刚等人将杨波驾驶到现场的一辆尼桑越野车砸坏。事后,被告人任家富在现场上命令参加打架斗殴的人撤离现场。经鉴定,杨波被砍坏的尼桑牌越野车损失共计价值23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家富指使他人砸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任家富的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证人朱某某、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家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任家富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家富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家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任家富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家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赵 历 刚

人民陪审员  夏 同 艳

人民陪审员  陆 安 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帅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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