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003-1号补正裁定书

2016-08-31 02:47
被告人张小林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现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一行中的 “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更正为“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与原判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历刚

人民陪审员  陆安树

人民陪审员  张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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