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外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2:45
罪犯张继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黔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继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外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累计积分142.2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且案发后未退缴赃款赃物。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3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廖 黎 明 

审判员  张 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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