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40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盘县城关镇解放南路邮电局宿舍二楼开设“发利电玩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某在电玩城中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2014年10月27日,该电玩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捕鱼机一组6台、草花机一组7台。收缴的捕鱼机、草花机已被公安机关现场销毁。经六盘水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捕鱼机一组6台、草花机一组7台具有上分和赌博功能,且均能正常使用。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杨某某、余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销毁清单,六盘水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对被告人谭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施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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