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庆斌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39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庆斌,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都匀市。2009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庆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国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庆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莫庆斌窜至都匀市西苑小区“足之道”足疗按摩店实施盗窃,随即被店主金某某发现,莫庆斌便对金实施捂嘴、卡脖行为后抢走蓝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8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同月26日,莫庆斌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莫庆斌供述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莫庆斌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因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莫庆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自己进入按摩店只是盗窃。被发现后,害怕被被害人抓住,就将她推坐在按摩床上,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捂嘴、卡脖子等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莫庆斌窜至都匀市西苑小区“足之道”足疗按摩店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金某某发现,莫庆斌即对金某某实施捂嘴、卡脖子行为后抢走其蓝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8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莫庆斌身上及其妻子刘某某处扣押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后发还金某某。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庆斌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6日11时许,都匀市公安局民警在都匀市佳瑞旅社将莫庆斌抓获。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金某某辨认莫庆斌的情况。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都匀市公安局民警从莫庆斌处扣押现金2000元、从刘某某处扣押现金5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

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莫庆斌指认作案现场及丢包的地点。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莫庆斌2009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未成年),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7、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我在都匀市西苑小区“足之道”足疗按摩店内守店。12月25日凌晨4时许,有两名陌生男子来敲门,他们问我有没有小姐,我回答没有,但他们还在不停的敲,我就把门打开,他们进来不停问我有没有小姐,几分钟后他们离开。我看到天快亮了就没有锁门,只是把锁挂在门把手上后就返回房间睡觉。过了不久我还在睡觉的时候,就听到店内有异响,我出来查看,到大厅时看见之前来的那两名陌生男子中的一名。我问他干什么,他就上前用手掐我的脖子,把我抵在墙上。我害怕他会杀我就问他是不是要钱。这名男子犹豫了几秒钟,就说拿钱来,我就把随身的浅蓝色挎包给了他,然后这名男子就拿着我的挎包从店门口的缝中钻出去了。我追出去,看见他往金苹果饭店方向的河边逃跑,我在店门口喊了一声抢劫,但没有人,我就回店内打电话报警了。我被抢的包内有3000余元现金、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未婚夫莫庆斌拿了500元给自己,自己也没有过问。后来公安人员将这500元扣押了。

9、被告人莫庆斌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我和朋友小徐到都匀市西苑小区“足之道”足疗按摩店去找小姐,我们敲门把店内的人叫醒,女老板开门后说店内没有人,只有她一个人,小徐就跟她谈价格和服务,后来又讲不玩了,我们就离开按摩店,我送小徐到平桥后就分开了。我想到按摩店内只有女老板一个人,加上身上没有钱,家里经济状况也不好,我就想去按摩店偷点钱。于是我又独自一个人来到按摩店,发现按摩店的玻璃门虽然是锁的,但两扇门同时往外拉空出的缝隙我可以钻进去,于是我就钻进店内开始翻动物品寻找钱财。这时女老板醒了,她到大厅看见我就大声呵斥我,我情急之下就捂她的嘴巴,又卡她脖子,她安静下来,我准备跑,她就问我是不是想要包,我有点酒意,迟疑了下,就嗯了一声,她就把随身携带的小挎包递给我,我拿到包就从玻璃门缝钻出去了。之后我往河边跑,到公厕附近时,就把包内的3800元现金拿出来,把包就扔进河里了。我拿了500元给我妻子,几百元打牌输了,用几百元请朋友玩乐,剩下的2000元被公安人员扣押了。

以上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庆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莫庆斌所提“只将被害人推坐在按摩床上,并没有对她实施捂嘴、卡脖子,自己的行为只是盗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及莫庆斌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均证实,莫庆斌在“足之道”足疗按摩店内实施盗窃,被金某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莫庆斌对金某某实施捂嘴、卡脖子行为后抢走其一个蓝色女式挎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故其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其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庆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红 颖 

审 判 员  邹 彩 虹 

人民陪审员  楼 裕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卫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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