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38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自家房屋内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0.02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路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敖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敖某某在盘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双胞胎吕某甲、吕某乙,现在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在开庭审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路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疾病证明书,彩超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路某某,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2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司春艳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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