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知正,曾用名周之正、杨焘、周正、周老四,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秦博,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登炼,曾用名刘白炼,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春,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二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知正及其辩护人秦博、被告人刘登炼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伙同张小平(另案处理)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九点半酒吧喝酒出来后,在往南环路方向走的途中,被告人周知正提出带刘登炼及张小平去找钱,二人表示同意。之后,三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龙井高架桥下面的路边拦黑的士,由被告人周知正装喝醉酒,刘登炼扶着周知正,张小平去拦住了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贵BQ1839号银灰色夏利车。当车开到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往双水方向前一、两百米左右,三人持刀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300余元,黑色直板酷派手机一部,并将被害人陈某甲杀死。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甲生前系左胸部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共十五处),进入左侧胸腔(共十二处),造成左肺上叶(共五处)、主动脉根部、心脏(共六处)被刺破,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法医学检验照片,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刘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知正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谁杀被害人第一刀没有查清;周知正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周知正犯罪时精神可能存在异常,申请法庭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登炼庭审中辩称,我没有杀被害人一刀,其余指控属实,我曾阻止周知正杀死被害人。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刘登炼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伙同张小平(在逃,另案处理)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九点半酒吧喝酒出来后,在往南环路方向走的途中,被告人周知正提出带刘登炼及张小平去找钱,二人表示同意。之后,三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龙井高架桥下面的路边拦黑的士,拦了几辆都没有停。于是,被告人周知正提出由其假装喝醉酒,刘登炼扶着他,张小平去拦车。之后,张小平拦住了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32岁)驾驶的贵BQ1839号银灰色夏利车。上车后,周知正坐驾驶位后面,张小平坐副驾驶位,刘登炼坐副驾驶位后面。因害怕陈某甲发现其是本地人,周知正用重庆口音对陈某甲说去土桥搬迁街。当车开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252号路灯电杆处公路旁(即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往双水方向一两百米左右的地方),周知正说到了,并叫停车。被害人陈某甲刚要把车停稳,被告人周知正就站起来弯着腰用左手勒住被害人陈某甲的脖子,右手拿刀杀了陈某甲左胸部一刀,刘登炼右手拿刀也杀了陈某甲左胸部一刀,抢得现金300元及黑色直板酷派手机一部。之后,周知正担心陈某甲反抗,又用刀割了陈某甲的颈部两刀。割完后,周知正想着陈某甲的颈部都被割断了,不如将陈某甲杀死算了,于是又杀了陈某甲左胸部数刀,并用刀指着陈某甲的心脏说这是致命的心脏部位。此时,刘登炼去拉周知正的手,叫周知正不要再杀了。周知正叫刘登炼放开他,并叫张小平去杀陈某甲,张小平未杀。刘登炼放开周知正后,周知正又杀了陈某甲左胸部数刀。在周知正杀被害人陈某甲时,周知正右手小拇指被自己划出了血。之后,三人下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甲生前系左胸部被单刃类锐器刺伤(共十五处),进入左侧胸腔(共十二处),造成左肺上叶(共五处)、主动脉根部、心脏(共六处)被刺破,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4日8时22分,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警队接严某某报案称:当日8时6分,严某某发现一名男子(被害人陈某甲)被杀死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252号路边的贵BQ1839号车内。当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系被强制抓获。
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252号路灯电杆处公路边,公安人员对现场及贵BQ1839号车进行了勘验检查,并提取了血迹、作案工具卡子刀一把等痕迹、物品。
4、(黔)公(钟)鉴(尸)字[2013]第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法医学检验照片证实,死者陈某甲生前系左胸部被刺伤(共十五处),进入左侧胸腔(共十二处),造成左肺上叶(共五处)、主动脉根部、心脏(共六处)被刺破,导致机体急性大量失血、休克,因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5、(六)公(司)鉴(法物)字[2013]272号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右后车门外侧车窗近车尾处血迹”、“驾驶位靠背正上方车棚内壁血迹”、“副驾车门内侧车窗下方近车头处血迹”、“副驾工具箱上方平台血迹”、“车方向盘上血迹”、“副驾正面挡风玻璃上血迹”、“主驾内侧车顶上血迹”、“副驾位脚垫上血迹”、“车后座座套中部前侧边缘血迹”、“副驾车门内侧玻璃上血迹”、“主驾车套右背部置物袋上方血迹”、“工具箱内牙刷外包装壳上血迹”、“现场HAWEI手机上血迹”的物证上及“现场车内遗留刀子”的刀刃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E分型未排除陈某甲,支持该人血为陈某甲所留,不支持该人血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送检的标记为“现场车内皮带扣”的物证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某甲,支持该人DNA分型为陈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3)送检的标记为“后座中间地面处脚垫上血迹”、“现场3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周知正,支持该人血为周知正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送检的标记为“现场1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3个STR分型未排除周知正,支持该人DNA分型为周知正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5)送检的标记为“现场车内遗留刀子”的刀柄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周知正,支持该人DNA分型为周知正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6)送检的标记为“车后座右侧靠背上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并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陈某甲、周知正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
(7)送检的标记为“右后车门内侧把手血迹”、“现场2号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但未检出DNA分型。
(8)在排除双细胞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刘方碧是陈某甲的生物学母亲。
6、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提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亲生母亲刘方碧的DNA血样,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的DNA血样送检。
7、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提取卡子刀(同类型单刃类锐器)可能形成死者陈某甲左侧胸部同类型的损伤。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分别辨认出其抢劫杀害陈某甲的现场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252号公路旁,犯罪后逃至的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客车站电梯楼B栋13楼1305室;周知正辩认出其丢弃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鞋子的现场位于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晋家冲煤矿路旁的垃圾池,周知正作案时右手小拇指中段受伤,现已愈合;刘登炼辨认出其丢弃陈某甲手机的现场位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龙场乡大桥旁。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证人刘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小平)就是在2013年5月25日打电话给其称在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门口杀人的张小平。
(2)证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哥)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手机是陈某甲平时使用的同类型手机;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苹果手机(公安人员在陈某甲车内提取的黑色苹果手机)就是陈某甲平时使用的苹果手机。
(3)被告人刘登炼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小平)就是与其一起抢劫被害人陈某甲的张小平;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被告人周知正)就是与其抢劫的人周知正;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刀具(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刀具)就是其抢劫陈某甲时使用的刀具;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手机是抢劫陈某甲所得的同类型手机;从10张照片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刀具就是周知正杀害陈某甲的同类型刀具。
(4)被告人周知正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小平)就是与其一起抢劫被害人陈某甲的张小平;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刀具(公安人员从现场提取的刀具)就是刘登炼案发前拿在手上的刀具;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手机是抢劫陈某甲所得的同类型手机;从10张照片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刀具就是其杀害陈某甲的同类型刀具。
10、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登炼持有的182XXXXXXXX号手机与匿名群众持有的153XXXXXXXX号手机于2013年5月24日8时6分、8时48分、10时6分有通话;被告人刘登炼持有的187XXXXXXXX号手机与张小平持有的187XXXXXXXX号手机于2013年5月21日12时、12时3分、12时12分及2013年5月24日1时27分有通话。
11、价格认证委托书证实,因被抢黑色酷派直板触摸屏手机无实物、发票等,故无法对其价格进行鉴定。
12、被害人陈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证实,涉案机动车的品牌型号为夏利IJ7101AU,车牌号码为贵BQ1839,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害人陈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购买该车辆。
1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登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
14、被害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证实,被害人陈某甲出生于1981年1月30日,于2013年5月24日死亡,尸体于2013年5月31日火化。
15、常住人员登记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知正出生于1992年4月5日、刘登炼出生于1992年3月8日,二人作案时均系成年人。
16、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 2013年5月24日8时6分,我和我的同事在开车巡逻处理违停车辆,在市一看往双水方向十多米的地方发现停着一辆银灰色的夏利车,车牌号码是贵BQ1839,这辆车停在路边不动,我们就准备下车去给这辆车贴罚单。我在给这辆车贴罚单的时候,我看到这辆车的驾驶位上坐着一个男的,安全带是系好的,我发现这个男的脖子上有好多血,这辆车的挡风玻璃上也有血,我敲了敲这辆车的驾驶位门,我发现这个男的没有什么反应,当时这个男的脸色苍白,一动不动的,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事情不对了。当时我也不敢拉开车门看是什么情况,因为我怕破坏了现场,于是我就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10,之后我又向我们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之后我和我的同事就原地保护现场,过了两三分钟我们的中队长就到现场了,一两分钟后特巡的巡逻车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然后我就和我的同事离开现场继续上班了。
1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张小平打电话给我,他说他们出事了,在市一看门口的黑的士里把人杀死了,让我帮他们找地方躲起来,我就告诉他找不到,就把电话挂了,张小平说他们是三个人杀的,有一个叫周正(同音),另一个我记不住名字了。
1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陈某甲的亲二哥。陈某甲除了有一个苹果四代的黑色手机之外,还有一个黑色的杂牌平板触摸屏手机,苹果四代手机的号码是136XXXXXXXX,黑色杂牌平板手机的号码是150XXXXXXXX,我们不知道发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地方买的我们都不太清楚。陈某甲平时也就跑两三百块钱在身上,最多的时候能跑500多元钱,但是很少能跑500多元,一般就是两三百左右,平时陈某甲都是把钱放在随身携带的钱包内的,但是偶尔也会把钱单独揣在衣服或裤子荷包内。
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陈某甲的亲二嫂。 2013年4月23日左右,陈某甲买了一辆贵BQ1839的银灰色夏利轿车,买了车之后陈某甲就用这辆车跑出租,陈某甲一般是晚上八点以后才出去跑车,一般跑到凌晨两点左右。
20、证人管某甲、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晚,管某甲、管某乙和周知正等人先在钟山区泰源会所KTV唱歌喝酒,之后周知正请二人到“九点半酒吧”唱歌喝酒,并叫了一帮人一起玩。玩了一两个小时后,二人离开“九点半酒吧”,离开时没有买单,也没有告诉周知正。
21、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证实,罗某甲是周知正的母亲,罗某乙是周知正的亲姐,周某某是周知正的干爹,陈某丙是周知正曾就读过的木果小学的教师。周知正的父亲叫杨朝俊(已死亡),周知正出生时取名叫杨焘,后因经常生病,在其两岁时即1994年就给其找了一个干爹周某某,周某某给其取名叫周知正。之后,其一直用周知正这个名字读书、当兵。罗某乙因长得像其母亲罗某甲,故跟母亲姓罗,罗某乙出生于1989年6月10日,比周知正大两三岁。周知正曾在木果小学读过书,其学籍档案已找不到。
22、被告人刘登炼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5月20多号一天晚上23时许,周知正打电话叫我去钟山区凤凰山九点半酒吧喝酒,我就和周老幺一起来到九点半酒吧。当时有两个男的和周知正在一起,后来张小平和周老幺的女朋友小丹丹也到九点半酒吧找到我们,我们七个人在一起喝酒。中途我和周知正去上厕所出来就发现之前和周知正的那两个男的已经走了。周知正就拿了340元钱给我去付账,但是我们一共消费了580元钱,我就给周知正说钱不够,周知正就说那两个男的请我喝酒,还先跑了。周知正打电话叫他朋友送钱来把账结了,我们就离开九点半酒吧了,出来之后其他人就走了。我就和周知正、张小平顺着凤凰高架桥靠九点半酒吧那边一直往下走到高架桥下面的南环路边。在途中我问周知正去什么地方,周知正说他带我和张小平去找钱(当时我还以为是叫我去偷东西)。到路边之后周知正特意叫张小平去打一辆黑的士车,但是我们拦了几辆车都没有停。周知正就说可能我们人太多了黑的士不敢停,就叫我假装扶着他,他装喝醉酒。后来张小平就拦了一辆银白色的轿车,这辆车停下之后我们三个就上车,张小平坐副驾驶,我和周知正坐后排,我坐张小平的后面,周知正坐驾驶员的后面。上车后周知正就用重庆口音给驾驶员说去土桥,但是驾驶员说他不知道路怎么走,周知正就说我指你走。车驾驶到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往双水方向前一百米左右的时候,周知正就对驾驶员说超过了,并叫驾驶员往后面倒一点。驾驶员就往后面倒了大概一百米左右,周知正就叫驾驶员停车,车刚要停稳的时候周知正就往外面四周看了一眼,这时我才知道周知正所谓的找钱应该是抢这辆黑的士司机。周知正就站起来弯着腰用左手勒住驾驶员的脖子,右手拿刀(刀柄是蓝色、刀叶子是黑色的、刀柄长约8厘米、刀叶子长约8厘米)对着驾驶员,叫驾驶员不要动、老实点。我怕驾驶员反抗就用左手压在驾驶位的座椅上,弯着腰用右手拿刀子(银白色、刀柄长约5厘米、刀叶子长约4厘米、刀柄是一个打火机)平行的朝这个驾驶员左胸部杀了一刀,杀在哪个位置我不清楚。杀了之后驾驶员就没有反抗了,我就把刀子收回来放在裤包里面。周知正叫张小平把这个人的皮带解了,把驾驶员身上的钱搜出来。驾驶员就说让他自己先把安全带解开,但是周知正没有回答驾驶员的话,驾驶员就伸手去解安全带,周知正就用右手拿着刀子朝驾驶员的左胸部快速杀了几刀,驾驶员的血被杀喷出来溅在车内,就没有动了。周知正接着又拿刀指着这个驾驶员的左边心脏位置,对着驾驶员说你知道这点是什么地方不?这是致命的地方心脏。我怕周知正把这个人杀死,我就用右手去拉周知正的右手臂,并说四哥算了(我们叫周知正四哥)。我拉周知正的时候,周知正叫张小平杀这个驾驶员,张小平没有说话。周知正叫我放开他,我放开他之后我就打开车后面的右边车门,并叫他们走了。但是他们没有下车,我又上到车上。张小平就递了三百元钱和一部手机(黑色的平板杂牌手机)给周知正。周知正叫我拿着,我把钱和手机拿着之后我们就下车跑到路对面去坐出租车来到新客车站电梯楼的一家旅社。我们到旅社之后,周知正就问得了多少钱?我就把张小平拿给我的钱(三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和手机拿出来摆在床上,我就说四哥我被你害了,周知正就说你怕什么,人又不是你杀的,并给我和张小平说那个驾驶员的脖子被他用刀划断了。我就说你为什么要把他的脖子划断?周知正说喊他喝酒的那两个人先跑了,他的钱不够消费,让他丢面子了,他心情不好。周知正就把300块钱拿去了,并拿了50元钱给张小平去买烟和水,叫我把手机先拿着。张小平买了三瓶矿泉水两包磨砂黄果树回来后,周知正就叫我下楼去等他和张小平。我下楼之后就一个人跑到南门桥附近的河边坐到天亮,我听过路的人说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旁边有一个跑黑的士的司机被杀死了,我就跑到六枝新华的老家去了。周知正分给我的那个手机我解不开锁,只能接电话,被我丢在六枝龙场乡的河里面了。
周知正勒住这个驾驶员的脖子的时候我先杀了这个男的一刀,是因为当时我知道是抢这个男的,我怕这个男的反抗,我就拿刀子先杀他一刀,目的是想吓他,叫他不要反抗。案发那天晚上,我到南门桥附近的时候我才发现我杀黑的士驾驶员的刀子没有在身上,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了。周知正的右手无名指在杀这个驾驶员的时候被划破了,好像是自己弄到的。我们到旅社之后,周知正将他自己杀人的刀子从身上拿出来,还用舌头舔刀子上的血,后来我先走了,不知道他把刀子拿去什么地方了。我杀驾驶员的刀子是案发前两天从饶狗儿手上拿来玩的。在2013年5月10多号的一天晚上,周知正和双水的李进谈判,叫我帮他喊人,我就帮他喊了五六个人,后来好像事情讲好了。我的朋友们就把拿起来的刀子放在他住的出租房中忘记拿走了。刀子好像是四五把,我不知道周知正拿去杀驾驶员的刀子是不是那四五把中的一把。
另供述,我不知道我杀驾驶员的时候,周知正是否已经杀过驾驶员,因为是他先用左手勒住驾驶员的脖子,右手先拿刀去对着驾驶员。钱和手机是怎么抢的我不知道,在中途我下车去了,我上车来之后张小平就递钱和手机给周知正,周知正就叫我先拿着。我一分钱都没有分到,只是拿着抢得的那个黑色直板手机。
23、被告人周知正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因为要去当兵所以才把年龄改成1988年6月25日,我的年龄是我父亲杨朝俊找人更改的,但怎么改的我不知道。我父亲姓杨,我姓周是因为我从小拜祭周某某做干爹,从小到大家里人和周围邻居都是叫我周知正,包括读书、当兵都是用这个名字。2013年5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22时许,我和管某甲、管某乙等人在钟山区凤凰山九点半酒吧喝酒,后来刘登炼、张小平、周老幺(周贞义)、付丹、尹吴丹也来到酒吧找到我。我们在酒吧喝酒途中我就和刘登炼去上厕所,我和刘登炼上厕所出来之后管某甲和他兄弟就不在了,我就给管某甲打电话,但是电话是关机的。我就去吧台问服务员账结了没有,服务员说没有结,我就说“这两个人请我喝酒的,账不结就先跑了”。因为我只有400元钱,一共是598元钱,我就喊我朋友杨老开送了200元钱来给我,我把账结了之后我们就从酒吧出来了,出来之后其他人就先走了。从酒吧出来之后我有点生气,因为管某甲讲好请我喝酒的,没有付钱就先跑了,我的钱不够付账。因为张小平和刘登炼之前说过要跟着我混,我想试一下他们的胆量,所以想带他们去抢驾驶员。我就和张小平、刘登炼顺着凤凰高架桥靠着九点半酒吧这边往南环路走到六盘水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路边。在途中我就给刘登炼和张小平说我带他们去找钱,当时我心里想的就是去抢开车的驾驶员,意思就是拦车,什么车停就抢什么车。但是我没有给刘登炼和张小平说,我只说带他们去找钱,他们就跟着我走了。我就叫张小平去打车,张小平拦了几辆车都没有停,我就给刘登炼说我故意装喝酒醉,叫他扶着我,这样好拦车一点。刘登炼就假装扶着我在路边,我特意叫张小平去打一辆黑的士,张小平就去拦了一辆银灰色的夏利车。我们三个上车后我就故意用重庆口音(我怕司机听出来我是本地人)给司机说去土桥搬迁街。当时我坐在司机后面,张小平坐副驾驶位置,刘登炼坐在张小平的后面。司机开着车带我们来到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往双水方向一百米左右的地方,我就故意说好像开过了。司机就问要不要往后倒点?我就说好像还没到,并叫司机开慢点慢慢往前走。司机就把速度放慢靠在边上慢慢的走,我就故意说到了,叫司机停车。司机刚要把车停稳,我就用左手勒住司机的脖子,右手拿刀(刀叶长约9厘米、刀柄长约9厘米,刀柄是粉红色的、刀叶是黑色,单刃,刀背是齿状的)往司机的左胸部杀了一刀,这时刘登炼就从车中间的缝隙处往司机的身上靠过去(当时我也没注意他靠过去实施了什么行为),大约几秒钟的时间刘登炼就退回到他之前坐的位置上了。这时我就用右手拿着刀子抵在司机的脖子上,并对司机说老实点、不要动,我不想要了你的命,司机没有回答。同时我就叫张小平和刘登炼去搜这个司机身上的钱,他们两个还没有动手去搜,司机就主动把钱拿出来给张小平,当时不知道是多少钱,刘登炼就说还有手机,司机又从裤包里面拿了一个酷派黑色的直板手机出来,刘登炼将手机拿着。张小平打开副驾驶位置前面的储物箱翻东西,但是什么也没有翻到。我就叫张小平把司机的皮带解下来,当时我是想把司机的皮带解下来把司机拴着,丢在车的后备箱里面,免得我们走后司机报警,但是张小平没有解开皮带,只是把皮带扣扯落下来,刘登炼就叫司机把安全带解开,并叫张小平去开车。司机伸手去解安全带的同时我怕司机拿东西反抗,这时刘登炼就下车去了,我就拿刀子用力划司机的颈部一刀,颈部的气管都被我划露在外面了,划完颈部之后刘登炼就上车来了。张小平就把钱递给我,我就叫刘登炼拿着。这时我想颈部都被我划了一刀了,不如把司机杀死算了,我就拿着刀子又往司机的左胸部杀了几刀。这时刘登炼就拉着我的右手说四哥不要杀了。我就叫刘登炼放开我,同时叫张小平去杀这个驾驶员,张小平没有说话,也没有杀这个驾驶员。刘登炼放开我之后,我又拿刀子往司机的左胸部杀了几刀。杀完之后我就叫张小平和刘登炼去打车,他们两个下车之后我就把刀子折好。他们打到车之后,我就下车来和他们坐车来到新客车站电梯楼B栋13楼的一家旅社。到房间里面我就问得了多少钱,刘登炼就把钱和手机拿出来摆在床上,钱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有一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其他都是10元和20元的人民币,加起来大概有300元钱。手机是一个酷派的黑色直板手机,手机解不开锁。我就对张小平和刘登炼说如果你们怕的话就把钱分了,各自先走。但是他们说钱他们不要,刘登炼说我去哪里他就跟我去哪里。我就把钱拿揣着,手机是刘登炼拿着的,之后我就把刀子拿出来并打开,用舌头舔刀上的血。刘登炼就问我人死了没有?我说脖子都被我划断了,胸口也被我杀了几刀,你说死没有?之后我就拿了50元钱给刘登炼在楼下买了25元的遵义烟和一瓶水。刘登炼买东西上来之后我就叫刘登炼先下楼去,叫他在楼下等我们,同时拿了100元给刘登炼。但是我们下楼去就没有找到刘登炼,打电话是关机的。我就和张小平打车去火车站的旅社睡觉。天亮我起来的时候,张小平已经先走了,去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后来我跑到木果乡的老家去了,几天就回来一直在水城躲着。
我一开始杀司机胸口上的一刀是为了吓唬的士车司机,划他脖子的时候我是怕他解安全带的时候拿东西反抗,后来杀他的胸口是想到脖子都被我划断了,加上在酒吧喝酒的时候管某甲他们先跑了,我的钱不够结账,害我丢面子,非常生气,所以才想把这个司机杀死算了。杀人之后我一直把杀人时使用的那把刀带在身上的,后来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了。这把刀是2013年5月10多号的一天,我和一个叫李进(双水人,具体情况不详)准备打架,我叫刘登炼去帮我找工具打架,刘登炼找了五把折叠刀来给我,我拿的就是杀黑的士车驾驶员的那把,其他四把被其他人拿去了,到底谁拿走了我不清楚。我们一共抢得300元钱左右,我分了100元给刘登炼,又拿了50元钱给他买烟还退了20多元钱他没有给我,手机也是刘登炼拿着了,剩下的钱是我拿着的,张小平一分钱都没有得。刘登炼当天拿着一把银色折叠式的刀子,刀柄是一个打火机,我没有注意他杀没有,只是当时我先杀了司机左胸部一刀之后,刘登炼从车中间的缝隙往司机的胸部前面靠过去了几秒钟的时间,当时他靠过去干什么我看不见,因为当时我是被驾驶座位挡着的。我在杀驾驶员的时候,我的右手小拇指被我自己不小心划出血了,现在已经好了,张小平和刘登炼没有受伤。我之所以想抢黑的士车驾驶员是因为刘登炼、张小平想跟着我混,我想试一下他们的胆量,没想到后来把人杀死了。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周知正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知正作案时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申请法庭对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知正在作案时首起犯意,积极选取作案目标,对同案进行分工,持刀刺杀被害人颈部、左胸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负责赃物分配,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及所穿染有被害人血迹的衣物,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后均思维清晰、准备充分、思考问题逻辑性强,有着极强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意识,其行为具有明确的计谋性、目的性和风险性;其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不正常情况,且无家族病史,故不同意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关于被告人周知正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中谁杀被害人第一刀没有查清; 周知正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知正杀了被害人陈某甲第一刀的事实,有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的供述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知正伙同他人在闹市区持刀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登炼所提“我没有杀被害人一刀”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登炼杀了被害人一刀的事实,有被告人刘登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周知正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故此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登炼所提其曾阻止周知正杀害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刘登炼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知正、刘登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劫取公民财物,抢得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知正首起犯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并毫无节制地持刀刺杀被害人陈某甲的颈部、左胸部等要害部位共十余刀,直接致死被害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主凶,其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登炼受他人邀约积极实施犯罪,刺杀被害人左胸部一刀,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登炼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一次刑满释放后第9天就第二次作案,第二次刑满释放后第21天就第三次作案,其不思悔改,犯罪性质一次比一次严重,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登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在犯罪过程中曾劝阻过周知正杀害被害人陈某甲,对犯罪行为有所节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知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登炼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卡子刀一把予以没收;
四、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荣
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O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秀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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