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30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生于贵州省修文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公诉刑诉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涟、代理检察员罗匡、被告人陈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10时许,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比亚迪4S店附近发生纠纷,接报警后的甘荫塘派出所民警肖某某、辅警叶某某等人着制式警服到达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其亮明身份后准备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并用脚将执法民警肖某某、叶某某踢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处警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肖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警官证、病历材料及疾病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叶

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俊

第 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