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开友,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曾因犯诈骗罪,2012年12月17日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月6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生于贵州省修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张开友共谋后,二人在贞丰县珉谷镇县城内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假冒熟人与被害人岑某芳搭讪,取得其信任后,以可以帮助办理老年人补助为由将其介绍给被告人姚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姚某某、张开友骗取被害人岑某芳的农业银行存折及密码后,又以让岑某芳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并将被害人岑某芳存折内的14000元(人民币,下同)取走。
二、2015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张开友共谋后,二人在贞丰县珉谷镇县城内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假冒熟人与被害人周某才搭讪,取得周某才信任后,以可以帮助办理老年补助为由将其骗至贞丰县社保局与冒充社保局领导的姚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姚某某、张开友骗取被害人周某才现金5000元及邮政银行存折和密码,又以让周某才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后将周某才存折内的7400元取走。
三、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张开友与一男子(身份不详)共谋后,二人在贵州省黔西县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与被害人胡某某搭讪,取得胡某某信任后,以可以帮助办理补助为由将其骗至黔西县行政中心与冒充国家干部“罗主任”的男子认识,后被告人张开友及该男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工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密码后,又以让胡某某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后被告人张开友将工行卡内的现金5000元、农村信用社卡内的1500元取走。
四、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开友与黄某(已判刑)共谋后,二人在贵州省瓮安县实施诈骗,由黄某与被害人兰某英搭讪,取得兰某英信任后,以可以帮助办理退休工资为由将其骗至瓮安县新区广场附近与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张开友认识,后被告人张开友、黄某骗取被害人兰某英的建设银行存折和密码后,又以让兰某英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后被告人张开友将存折内现金33000元取走。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开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其提出“没有诈骗被害人胡某某银行卡事实”的辩解。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张开友共谋后,二人在贞丰县珉谷镇县城内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假冒熟人与被害人岑某芳搭讪,取得被害人岑某芳信任后,以帮助办理老年人补助为由将其介绍给被告人姚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姚某某、张开友骗取被害人岑某芳的农业银行存折及密码后,又以让岑某芳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并将被害人岑某芳存折内的14000元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岑某芳到贞丰县公安局报警,贞丰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日立案。
2、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单:证实被害人岑某芳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于2015年1月28日有14000元的取款记录。
(二)被害人陈述
岑某芳陈述:2015年1月28日左右,我去中国农业银行取了2500元现金,之后我就把存折放在老政府宿舍的家里。我一个人走到供电局附近的信用社存房贷,存完房贷后我走到烟草公司那里,有一个40多岁的人从我后面来拍我的肩膀,并喊我“岑娘”,我当时没有认出他,并问他是哪个,他就给我说他叫王兴(张开友),还说以前他父母住院的时候我很照顾他们,之后这个小伙和我边走边聊。王兴说他现在在政府上班,并说有一种老年补助问我得了没有,我说没有,王兴就说他有一个哥哥在人事局当局长,名字叫王晶,说着就拿电话打过去问对方现在还有没有老年补助,并让对方留一个名额给我,王兴带我到人事局旁给我说不要去办公室办,里面人多嘴杂。到人事局旁边几分钟后从人事局方向来了一个50多岁带着眼镜的中年男子,这个男子来了后问我有没有工资册,我说有但没有带来,这个男的又问我记不记得工资账号,我说不记得了,那个男的说要工资册才能办。王兴说陪我回家拿,我也同意了,我和王兴回到我老政府宿舍,在路上王兴给我说这个事情不能给任何人说,走到巷子那里王兴说不和我去了,他在路口等我。我回家把工资册拿来以后我们走到政府门口,王兴说打出租车去。我们到人事局那里,王兴又打电话给王晶,王晶从人事局方向走来,手里还拿着一张表,我看见表的开头写着老年补助之类的东西,王兴叫我把工资册拿给他看,之后王晶打电话叫对方把钱打到我账号上,当时王晶打电话的声音很大,我听见电话里面说没有银行卡密码就不能转账,王晶给我说需要密码,我就把密码说给对方了。之后王晶还说需要本人的身份证和4张照片,我说没有带在身上,王兴说陪我回去拿,我们两个往我家的方向走,走到供电局门口时我给王兴说我一个人去拿就可以,并叫王兴在人事局等我。后来我从家里拿了身份证和照片后到人事局找不到王兴和王晶,我才发现被骗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张开友供述:我和姚某某都是吸毒人员,我们是通过打麻将认识的,在今年春节前的时候,因为我们没有钱花,就商量来贞丰县搞诈骗骗钱。我记得在今年春节前,我们两个来贞丰,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我在贞丰县农村信用社门口等消息,姚某某进去银行寻找作案目标,姚某某出来以后打电话给我说刚才跟他一起出来的一个白发老妇人刚刚从银行办事出来,而且是一个人,便叫我装熟人去搭讪。我就跟着那个白发老妇人走了一小段路之后就装熟人和她搭讪,取得她信任后我说认识一个领导可以帮她办理老年人补助,并当着她的面装着打电话问情况,之后我带她来到农村信用社对面的马路上找到姚某某,我说这是领导可以帮她办理老年补助。因为之前在搭讪的时候我看到她的农村信用社存折里没有钱,就还问她有没有其它卡,她说有农行的卡,我把这个消息提前告知了姚某某,所以有姚某某在接触她的时候说可以办理补助,但需要农业银行的卡。之后我和她一起去拿卡,我只是在路边等她,她把农业银行卡拿出来后,我们返回去找到姚某某,这时姚某某说存折是拿来了,但需要密码才能把钱打进去,之后骗得她的密码,然后姚某某说要办理补助还需要她的照片,让她马上去照相来就可以办。之后我和老年人去照相,走得一段路后我说在那里等她,老年人就自己去了。姚某某拿着老人的存折去取钱,姚某某取得钱后打车来接我,我们坐着出租车到高速公路路口坐车回贵阳了。我们骗得老妇人10000多元,我分得6000多元。
2、姚某某供述:2015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毛毛(张开友)准备到安顺市诈骗,但没有诈骗成功,我就在地图上看,安顺市过来这边就是贞丰县了,之后我和张开友坐车到贞丰县。到贞丰后我们下车在街上转,并把各个银行和储蓄所都转了一片熟悉地形。我在贞丰县信用社那里看到一个70多岁的老妇人(岑某芳)从信用社出来,当时就只有她一人,张开友就去骗那个老人,我们之前商量过,张开友负责以装熟人的方式和对方搭讪,再以补助退休工资的名义去骗对方,我负责以办理退休工资补助的方式进行诈骗。张开友过去后具体和那个老人怎么讲的我不清楚。过了二十多分钟,我接到张开友电话,张开友在电话里面叫我主任,问我在单位没有,我就知道张开友已经取得那个老人的信任。我就说在的,因为我们之前商量过,张开友打电话和我说这句话意思是叫我到社保局等他们,我就从后面超过他们先到贞丰县社保局,到社保局门口后,张开友和那个老人也来了。我看见他们来了后便从社保局院坝里走出来。我拿了一张表格给那个老人,并说是补工资的表格,之后我叫她把一张农业银行的存折给我。我假装打电话说要把钱打进她的存折里面,我故意念完存折的号码,就和她说她的存折有密码,钱打不进去,就叫她把密码给我。她就把存折的密码给我说了,我知道密码后就骗她回去拿身份证来单位填表格,等她走了后,我跑到贞丰县农业银行把她存折里的14000元取出来,取得钱后我和张开友打出租车到高速路口坐客车回贵阳了。我们一人分得7000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视频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岑某芳从贞丰县珉谷镇内环路富民路交叉口的监控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就是和自己搭讪的张开友。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姚某某辨认其与张开友诈骗一个老年妇女的地方位于贞丰县社保局旁。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5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张开友共谋后,二人在贞丰县珉谷镇县城内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假冒熟人与被害人周某才搭讪,取得周某才信任后,以帮助办理老年补助为由将其骗至贞丰县社保局与冒充社保局领导的姚某某认识,后被告人姚某某、张开友骗取被害人周某才现金5000元及邮政银行存折和密码,又以让周某才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后将周某才存折内的7400元取走。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周某才向贞丰县公安局报案,并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
2、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周某才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于2015年3月16日有7400元的取款记录。
(二)被害人陈述
周某才陈述:2015年3月16日早上9点左右,我一个人到贞丰县桂花街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取完5000元后,我就走出邮政储蓄银行,就有一个男的在我后面,那个男的问我有没有得什么工资补助,我说没有。那个男的说一个月要补80元,然后他就拿了一张表格给我看,表上面写着要交5000元的费用,我想我身上刚好有5000元,我就把身上的钱给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打电话,还说对方是专门负责办理工资补助的主任。我们从桂花街走到社保局这里,快到社保局后,有一个男的从社保局院坝走出来。这个男的出来后,他说以后要把补助打到我的存折上,就叫我拿存折和密码给他。我把存折和密码给从社保局院坝走出来的那个男的后,那个男的叫我去照一张2寸的照片来办手续,和我从桂花街一起来的那个男的说和我一起去照相,我们就往移动公司这边走,走到邮政局门口斑马线的时候,陪我走过去的那个男的说在这里等我,叫我一个人去照相,我就一个人过斑马线,等我过完斑马线后,我觉得有一点不对劲,就返回去看,我发现那两个人都不见了,我知道被骗了,就来报警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张开友供述: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姚某某来贞丰骗钱,我们来到贞丰县一条我喊不出名字的街道,那里有一个邮政储蓄银行。我按照我们事先约定,我在门口等,姚某某进去寻找目标,后来姚某某出来后打电话给我说和他一起出来的有一个手有残疾的老年男子刚刚在银行取了5000元。之后我就去和这个老年男子以装熟人方式进行搭讪,得到对方信任后,我说认识一个领导可以帮助他办理老年补助,我带这个老年男子来到农村信用社对面的马路上找到姚某某。姚某某故意当着那个老年男子说看在我的面子上帮他办理补助,但是需要先交5000元保证金,并且还说这个钱事后要退还给老年男子的,所以那个老年男子就把5000元给了姚某某。因为我们知道老年男子的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有钱,便接着说要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密码才能把钱打进去,就这样我们骗到老年男子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和密码。姚某某给老年男子说需要他提供照片,又让他去照相后来找我们,我们在那里等他,老年男子就去照相了,姚某某就拿着老年男子的存折去取钱了。我在信用社附近等姚某某,姚某某取得钱后打车来找我,我们坐车到高速路口后,又坐客车回贵阳了。这次骗得老年男子现金5000元,姚某某从存折里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次除去费用后,我分得5000元左右。
2、姚某某陈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张开友商量来贞丰诈骗,到贞丰后我在一个邮政储蓄银行里面找年龄大的人,后来我看见一个老年男子在里面取钱,我就打电话给张开友说有一个老年男子是单独一个人。等那个老年男子出来以后,张开友就上去喊那个老年男子,张开友以装熟人的方式,也是以用退休工资补助的事情去骗。我在等张开友的电话,二十分钟后,张开友打电话说:“主任,你在单位没有”,我听到这句话就知道张开友已经取得老年男子的信任,我就说在的。我就先跑到贞丰县社保局的院坝里等。我看见张开友和那个老年男子来了后,我就从里面走出来,就把张开友和那个男的喊到社保局大门口的路上。因为我在邮政储蓄银行看到那个老年男子取得有5000元,然后说要先交5000元的保证金,那个老年男子就把5000元给我了。之后我叫那个老年男子拿他的存折出来,他就拿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给我,我也是假装打电话说要打补助到他的存折里面去,然后对他说存折有密码,钱打不进去,那个老年男子就把密码告诉我了。我得到密码后,就叫那个老年男子去照相,他就去照相了,等他走了后,我跑到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用老年男子的存折把里面的7000多元钱取出来,我和张开友就打车到高速路口,再坐客车回贵阳了。这次我们每人分得6000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才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骗自己的姚某某。
2、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证实周某才从贞丰县珉谷镇金丰大道社保局门口的监控照片中辨认出(1)号就是冒充社保局领导骗自己存折和密码的姚某某,(2)号就是和我搭讪的张开友,(3)号是我本人。
3、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姚某某指认其与张开友诈骗一老年男子的地方位于贞丰县社保局旁。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张开友与一男子(身份不详)共谋后,二人在贵州省黔西县实施诈骗,由被告人张开友与被害人胡某某搭讪,取得胡某某信任后,以帮助办理补助为由将其骗至黔西县行政中心与冒充国家干部“罗主任”的该男子认识,后被告人张开友及该男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分行银行卡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信合卡及密码后,又以让胡某某回家取相片为由将其支开,后被告人张开友将工行卡内的现金5000元、农村信用社卡内的1500元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开友处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分行银行卡(账号:×××)一张、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合卡(账号:×××)一张,上述两张卡系胡某某所有,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开友无异议。
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胡某某向黔西县公安局报案,并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
3、帐户交易明细、明细清单:证实胡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于2014年4月13日有1500元取款记录,工行账户(账号:×××)于2014年4月13日有5000元的取款记录。
(二)被害人陈述
胡某某陈述:2014年4月13日9时30分左右,我走到黔西县莲城大道信用社门口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问我,是不是已经退休了,家里小孩是否有工作,家庭是否困难,我如实给他说了我的情况。后来他说他是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刚从财政所调回财政局,并说像我这种情况财政局有可能补助,他叫我和他去黔西县财政中心门口找罗主任,还叫我对罗主任客气点,之后我和他去行政中心门口找罗主任。到行政中心后,他就打电话叫那个罗主任来,叫我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罗主任,罗主任拿了一张表说给我填,罗主任打电话给会计,并叫会计核实我拿的卡是否是真的,并叫我说出密码,我就如实的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罗主任叫我去照相来给他。我就打车回家拿照片,刚到永贵酒店门口红绿灯处时,我发觉被骗了,我到工商银行去查询,我卡里的5080多元就只剩了80多元,信用社卡里的1500多元也被取走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张开友供述:我没有诈骗胡某某的事实。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为×××)是我在被抓的当天在旅社捡到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是我在2015年2月份左右在贵州省修文县的街上捡到的。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在黔西县农村信用社门口和我搭讪后伙同另一人对我实施诈骗的张开友。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开友与黄某(已判刑)共谋后,二人在贵州省瓮安县实施诈骗,由黄某与被害人兰某英搭讪,取得兰某英信任后,以帮助办理退休工资为由将其骗至瓮安县新区广场附近与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张开友认识,后被告人张开友、黄某骗取被害人兰某英的建设银行存折和密码后,又让兰某英回家取相片将其支开,后被告人张开友将存折内现金33000元取走。
另查明,本桩同案犯黄某已退赔被害人兰某英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系吸毒人员,因筹集毒资而实施诈骗,且本案中诈骗的对象部分为老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兰某英向瓮安县公安局报警,并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
2、取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兰某英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7月10日有33000元取款记录。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黄某处扣押2600元并发还被害人兰某英。
4、贵州省瓮安县(2014)瓮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已判刑。
(二)被害人陈述
兰某英陈述:2014年7月10 日14时,我睡觉起来后把家里的7000元拿到瓮安县建设银行存起,我从银行出来后往中街老明康医院方向走。刚走过建设银行附近的斑马线,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就过来喊我,我说我不认识你,他说他叫王三,并问我有没有退休工资,我说没有,他还说有一个在政府上班的张主任是他朋友,他正好办这个事情,他就打电话给张主任,他接了一会电话后,他说我的退休工资的事情今天就可以办,并叫我和他去新区政府,我和他打车到新区政府。我们走到新区广场公厕那里,和我一起的那个男子就喊下车,我说还没有到新区政府,他说这些事情去单位办不好,下车后从新区政府那个方向走来一个30多岁的男人,和我一路的那个男子就喊他,从政府方向过来的那个男子就过来了,和我一起的那个男子就给从政府方向走来的男子介绍,说我是他阿姨,说我要办退休工资。那个男子从他包里拿了一张表给我填,我说我眼睛不好,和我一起过来的那个男子就给我填,把我的基本情况填写好了,张主任说按照我的情况,一个月有80元的工资,一次性可以领取40年,他办好后马上可以打钱到我的存折上,就叫我把存折拿给他,然后我就把建设银行的存折给那个张主任,张主任说要密码才能打钱,我又把密码说给他了。把密码说给他后,他说我的表要贴照片,问我有没有照片,我说没有,他叫我和我一起来的那个男子一起去我家拿照片。我就和那个男子打车回家拿照片,走到瓮安县三转盘怡人泉斑马线处我们就下车了,下车后那个男子问我家在几楼,我说5楼,他叫我去拿照片,他去买烟下午好请给我办事的人吃饭,我拿得照片后下楼发现人不在了,我就问那家卖烟酒的看见没有,他说没有,我把情况给他说了后,他说我可能被骗了,叫我马上到银行挂失,我到建设银行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后说我的钱在下午3点17分被取走了33000元,现在存折上只有500多元。之后我就报警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张开友供述:2014年7月份,我和黄某没有钱,便相约到瓮安县实施诈骗。我记得在瓮安县实施诈骗的时候我冒充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我在瓮安县政府旁的一个公厕那里等黄某,黄某去寻找作案目标,后来我看见黄某和一个老年妇女打出租车来,并且黄某还打电话给我。之后我从政府那个方向往黄某那里去,我和黄某以帮助那个老年妇女办理补助为由实施诈骗。我们给那个老年妇女说她一个月可以领到80元的补助,一次性可以领几十年,那个老年妇女就相信了。我就骗那个老年妇女说要存折和密码才能把钱打进去,那个老年妇女把建设银行的存折和密码都给我,我对她说还需要她本人的照片,黄某又和那个老年妇女回家拿照片,我就趁机去银行把那个老年妇女存折里面的33000元取走。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经同案犯黄某指认案发现场位于瓮安县邮政局对面建设银行门口、县政府新区广场公厕处。
2、辨认笔录:证实经同案犯黄某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张开友是与自己在瓮安县城实施诈骗的人。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开友于1971年12月7日生于贵州省修文县,被告人姚某某于1969年8月28日生于贵州省修文县;被害人岑某芳于1935年10月4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被害人周某才于1941年12月10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
2、贞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20时许在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星月商务宾馆8607房间被抓获。
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2)册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开友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月6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4、尿液检测结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尿液检测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张开友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5900元,数额巨大;姚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6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所起作用、地位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张开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因吸食毒品而诈骗,且部分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予严惩。对被告人张开友所提“未参与诈骗被害人胡某某的事实”的辩解,经查,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从被告人张开友处查获的被害人的二张银行卡、帐户交易明细、明细清单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开友诈骗被害人胡某某的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开友对第一、二、四桩自愿认罪,可对其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开友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零三个月至五年零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开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 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 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开友、姚某某退赔被害人岑某芳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才人民币12400元,被告人张开友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500元、退赔被害人兰某英人民币33000元(含黄某退赔的人民币2600元);
四、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合社信合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分行牡丹灵通卡一张,依法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井辉
代理审判员 魏祥英
人民陪审员 王天秀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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