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后,谎称自己单身,分别与三被害人确定网恋关系,在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以其外婆生病,无钱入院为由,骗取陈某甲现金1300元;2014年12月31日以其无钱进购香烟为由,骗取陈某乙现金8500元;2015年1月27日以其无钱买煤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14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聊天工具QQ认识被害人陈某甲,后被告人胡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信息假意与陈某甲“网恋”,在取得陈的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其外婆生病,需缴纳住院费的事实,骗取陈某甲人民币1300元后携款逃匿。
二、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聊天工具QQ认识被害人陈某乙,后被告人胡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信息假意与陈某乙“网恋”,在取得陈的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其急需资金进购香烟的事实,骗取陈某乙人民币8500元后携款逃匿。
三、2015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聊天工具QQ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后被告人胡某某隐瞒已婚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信息假意与朱某某“网恋”,在取得朱的信任后,被告人胡某某虚构其急需资金购买煤炭的事实,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4000元后携款逃匿。
2015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黔西县胡某某家中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取款记录、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