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乙甲,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日被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22日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4年5月22日百里杜鹃公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百管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乙甲伙同徐某甲某、杨某甲、徐某甲丙、卢某乙等人在百里杜鹃普底乡箐门村杜鹃湖酒家就餐时,对同在该餐馆内就餐的黄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乙等人肆意辱骂并持啤酒瓶将黄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乙砸伤,将杜鹃湖酒家财物损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甲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甲伙同徐某甲某、杨某甲、徐某甲丙、卢某乙(四人已判刑)等人在百里杜鹃普底乡箐门村“杜鹃湖酒家”就餐时,遇见普底乡庆兴煤矿工人黄某某及其朋友梁某某、李某甲乙等人也在此就餐,徐某甲某酒后对黄某某、梁某某等人肆意进行辱骂并挑衅,随后被告人陈某乙甲也对黄某某等人无故进行辱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徐某甲某从地上捡拾空啤酒瓶向黄某某等人就餐的包房乱砸,被告人陈某乙甲亦跟随徐某甲某、杨某甲等人持空啤酒瓶往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包房乱砸,造成黄某某、梁某某、李某甲乙被砸伤,“杜鹃湖酒家”包房里的餐桌、餐具等物品被砸毁。经毕节市七星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乙的损伤属轻微伤。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鹃湖酒家”被砸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519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陈某乙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乙及“杜鹃湖酒家”经济损失12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乙甲供述:2013年3月28日中午,我与徐某甲某、卢某乙、杨某甲、徐某甲丙、卢某乙等人在箐门村杜鹃湖酒家吃饭,听到徐某甲某在外面骂人,我与卢某乙跑出来,看见徐某甲某与杨某甲在一间包房的窗子外面骂包房里吃饭的人,我就帮着徐某甲某骂包房里的人,徐某甲某就捡起空啤酒瓶往包房里的人砸去,我与杨某甲、徐某甲丙、卢某乙也捡起啤酒瓶砸包房里的人,后有人报警,我们就开车离开了现场。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3年3月28日晚,我与梁某某、姜某甲、李某甲乙等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徐某甲某说什么我没听清,突然徐某甲某先向我们的包房扔了一个啤酒瓶进来,随后有很多人围在徐某甲某的旁边一边骂,一边向我们扔啤酒瓶,我认识的有徐某甲某之子徐某甲丙和一个姓杨的,后我被站在徐某甲丙后面的人提啤酒瓶砸在头上,当时将我砸昏。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3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庆兴煤矿销售经理黄某某请我与妻子李某甲丙及李的二个姐等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期间,有一个男的从窗户看我们,几分钟后,这个男的与十多人就骂起过来,并扔了几十个啤酒瓶进我们房间里,我与黄某某、李某甲乙、李某甲、李某甲丙都被啤酒瓶砸伤。
4、被害人李某甲乙陈述:2013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我与妹妹李某甲丙、李某甲及梁某某、黄某某等共七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有一个男子在窗户外指着黄总(黄某某)骂,对方来了很多人就朝我们吃饭的包房里扔啤酒瓶,有一人拿了一把三四十厘米的刀子,后有人将扔啤酒瓶的人劝走了。我与梁某某、黄某某被砸伤。
5、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3年3月28日下午17时许,庆兴煤矿的黄某某等人在我的餐馆吃饭,被徐某甲某、陈某乙甲等人辱骂,后徐某甲某等人向黄某某等人吃饭的包间扔啤酒瓶,将黄某某及房里的人砸伤,并将我餐馆里的东西砸烂。26、被告人徐某甲某供述:2013年3月28日下午,我与亲戚、朋友到普底乡箐门村“杜鹃湖酒家”吃饭,遇到庆兴煤矿的黄总(黄某某)等人,我因喝了酒,就乱骂黄总等人,杨某甲、徐某甲丙、陈某乙甲等人便与我一起骂,我从地上捡起啤酒瓶先往黄总等人吃饭的包间里扔去,我扔的啤酒瓶砸在黄总的头上及他们吃的火锅里,与我一起的陈某乙甲、徐某甲丙、杨某甲等人也参与扔啤酒瓶,此时,与黄总吃饭的一个女子泼汤出来,我被烫伤后便退出来,其他人在那里继续辱骂并往包间里扔啤酒瓶。
6、证人徐某甲丙证实:2013年3月28日,我与父亲徐某甲某表弟杨某甲及卢老幺等人到我家祖坟挂纸,我们大家都在坟山上喝了酒,我们回来后在“杜鹃湖酒家”吃饭 ,期间,我父亲徐某甲某与杨某甲、小罗汉夫妇等人对一间包房里的人乱骂,并往房间里扔啤酒瓶,我也跟着他们一起乱骂并扔啤酒瓶,站在我后面的人就用啤酒瓶砸在黄某某的头上,将黄砸倒在地上。后餐馆的老板杨某乙过来劝并说他已经报警了,我们就散了。
7、证人杨某甲证实:201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我与徐某甲某及徐的家人、朋友一起到我外公坟上祭拜回来后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我在大厅里听到徐某甲某、陈某乙甲在骂人,我出来看见徐某甲某、陈某乙甲、卢某乙、小罗汉、蒙某及几个不知名的女人用啤酒瓶往包房里砸,包房里的人倒汤出来将徐某甲某、小罗汉烫伤,我也跟着骂并捡啤酒瓶往包房里砸,我的头当时被打出血。
8、证人卢某乙证实:2013年3月28日下午,我与陈某乙甲、卢老幺、小华仔等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我听见外面闹便出来,看见徐某甲某、杨某甲、徐某甲丙等人围在一间包房的窗外与包房里的人吵闹,此时,包房里有人倒了一锅汤出来,我的脸上被淋到,我很气愤,便又将装汤的盆扔进去,又参与外面的人将啤酒瓶扔进去打包房里的人,当时场面很乱我便一个人走了。
9、证人李某甲丙证实:2013年3月28日17时许,我与姐姐李某甲乙、李某甲及梁某某、黄某某等共七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有一个人在窗户那里骂我们,随即来了很多人就朝我们吃饭的包房里扔啤酒瓶,有一人拿着一把三四十厘米的刀子威胁,后认识黄总人的人就将扔啤酒瓶的人劝走了。黄某某的头部、梁某某的腿部、李某甲乙的手都被砸伤。
10、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3月28日下午7时许,我与姐姐李某甲乙、妹妹李某甲丙、妹夫梁某某与黄某某、洒哥等人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有一个40岁的男人就在房外骂我们,随后又来了十余人对我们破口大骂,黄总到窗子边去劝,突然有人扔啤酒瓶进来,我看见黄总倒在窗子脚,我便抬起我们吃的汤泼出去,外面扔进来的啤酒瓶更多了,其中有一人拿着刀在窗外要冲进来,被江哥劝阻。在此过程中,我与李某甲乙、李某甲丙、梁某某都受伤的。
11、证人姜某甲证实:2013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我与庆兴煤矿的黄某某、老陈与梁某某及其妻等人在箐门村“杜鹃湖酒家”吃饭,住在煤矿前面的老徐就在我们吃饭的窗户边乱骂黄某某,双方开始对骂,不知是谁就甩了一个啤酒瓶进来,接着屋外的人就提起啤酒瓶砸了进来,我就劝老徐,这时不知是谁抬我们吃的汤往窗外泼出去,外面的男男女女共十多人就向我们的房间里砸啤酒瓶,房间里的东西基本上都被砸坏了。我认识老徐和他的儿子大松。
12、证人陈某乙证实:2013年3月28日下午,我与黄某某、梁某某、姜某甲等人在庆兴煤矿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就爬在我们吃饭的窗户边,黄某某还喊他进来喝酒,男子没有理黄某某便离开了,约二三分钟,该男子一啤酒瓶砸在我们吃饭的桌上,接着有十多人提起啤酒瓶也跟着砸我们,里面有人往外泼汤出来,外面的十多人砸得更凶,其中有一人还提有一把刀子。
13、证人杨某丙证实:我看见徐某甲某和陈某乙甲在包房的外面与包房里面的人乱骂,随后,包房外面的人就往里面砸啤酒瓶,里面的人也向外砸东西。
14、证人卢某乙证实:2013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徐某甲某约我们去给他家上坟,回来后大家在“杜鹃湖酒家”吃饭,我看见徐某甲某、陈某乙甲站在一间包房的窗子边乱骂里面的人,我们一起的人也跟着骂,徐某甲某、陈某乙甲、杨某甲、徐某甲丙往包房里砸啤酒瓶,我也跟着他们砸了一个啤酒瓶。我到窗户边看见黄某某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梁某某及一个女的也受伤的。
15、证人徐某甲证实:我看见徐某甲某、陈某乙甲、杨某甲站在窗户边与包房里的人乱骂,双方互相砸东西,我劝不住,杨某乙就打电话报警。
16、证人黎某乙证实:我看见包房外面的人与里面的人相互对骂,外面有人就先往里面扔啤酒瓶,包房里的人便往外泼汤出来,房外的人就在杨某乙家大厅门前拿堆放的啤酒瓶往里砸,砸了十多分钟,杨某乙报警后双方就走了。
1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3月28日,徐某甲某家的亲戚朋友共十多人到杨某乙家餐馆吃饭,与在包房里吃饭的普底乡箐门村庆兴煤矿的人发生争吵,徐某甲某的亲戚朋友就往包房里扔啤酒瓶,后杨某乙报警双方就没有砸了。
18、证人黎某乙证实:我听见杨某甲在杨某乙家窗户边乱骂包房里的人,随后徐某甲某家这边的人便往包房里甩啤酒瓶,里面的人倒汤出来泼外面的人,徐某甲某等人更气愤,男男女女的都抱起啤酒瓶往里砸。我看见一个男子从车里拿了一把刀到杨某乙家餐馆处时被一个女的抢了,这个人又提起啤酒瓶去砸里面的人。
19、证人姜某甲乙证实:看见杨某乙家窗户边围起很多人与餐厅包间里的人发生打架,并听到玻璃瓶子破碎的声音。
20、证人蒙某某证实:我听见徐某甲某、杨某甲、徐某甲丙、卢某乙、陈某乙甲等人在杜鹃湖餐馆的窗户边乱骂包房里的人,其中徐某甲某骂得最凶,随后他们几人便往包房砸啤酒瓶,里面的人也砸东西出来,我看见杨某甲的头部流血,便打电话报警。
21、证人徐某甲丙证实:徐某甲某一人站在包房的窗户边与包房里的人乱骂,后便来了七八人围观,有人就往包房里砸啤酒瓶,包房里的人往窗户外面泼了一锅汤出来,外面的很多人又迅速的往里面砸啤酒瓶,后餐馆老板杨某乙出来相劝才没有打的。
22、证人宋某某证实:我看见徐某甲某在一间包房的窗户边乱骂庆兴煤矿的人,随后杨某甲与陈某乙甲也跟着骂,不知是谁扔了一个啤酒瓶进包房里,接着杨某甲、徐某甲丙便与从大厅里赶来的人往包房里砸了几十个啤酒瓶。
23、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2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日在大方县六龙镇和平村将被告人陈某乙甲抓获。
25、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诊断报告:证实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6、毕节市七星关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李某甲乙、梁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并将上述鉴定结论告知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
27、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杨某乙经营的“杜鹃湖酒家”2013年3月28日被损坏的物品等经鉴定,价值为5519元。 并将该鉴定结论告知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
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乙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甲伙同他人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乙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乙甲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乙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2 000元并取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乙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关押的22天,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董光文
审判员 余佳荣
审判员 于 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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