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24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贵州省黔西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以来,被告人陈某某购置帐篷、桌子等物,在其家后面黔西县太来乡箐口村杜家坟山上面“梁子山”的地方设场子,供赌客以“摇骰子”猜单双押注等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场上赌客均在20人左右。陈某某长期在该赌场当庄,如闲家赢钱,陈遂抽10%的渔利。2015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客李某某等人赌资2300余元,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黔西县太来乡箐口村关房组附近“梁子山”处开设流动赌场。邀约杜某甲己、李某甲、杜某甲己、李某乙等20余人参赌。采用“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局有20余人参赌,陈某某按100元抽取10%的比例抽头渔利。同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资2300余元,并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杜某甲己、杨某甲、李某乙、尚某某、龙某某、何某某、李某甲、谌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阳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杜某甲、杨某乙、杜某甲己、鲁某某、杜某甲己、毛某某、李某丙、杜某甲己、黎某某、杜某甲己的证言、刑事照片、开设赌场方位示意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收缴物品清单及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四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扣除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罚金五百元,即应缴纳五百元罚金。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 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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