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23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启杰,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亚芬。

被告人王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文盲,,系王某甲亲友。

被告人王某乙,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乙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启杰、高亚芬,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姚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孙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下午,四被告人等人在黔西县素朴镇学堂村王某C家办理死者王某D的丧事。黔西县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黔西县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王某C家推行殡葬改革制度,在王某C家中遭到死者家属的攻击,其亲戚李某甲等几位妇女乱骂工作人员,并将工作人员带去的照像机砸坏,强行将工作人员推下土坎。素朴镇和殡葬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担心矛盾激化,遂撤离并报警。待素朴镇和殡葬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离开后,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商量应对办法:如果素朴镇和殡葬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再来,就唆使死者的女家属站在前面挡住工作人员,男家属伺机攻击工作人员。

2015年1月9日22时许,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黔西县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素朴镇学堂村王某C家推行殡葬改革制度,因接到报警,黔西县公安局民警也一同来到王某C家处警,当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接近王某C家时,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甲等人就将石头、砖头、烧红的煤球等扔向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并与公安民警发生抓打,被告人陶某某先用手抓蜂窝煤、石头、酒瓶打砸公安民警,然后多次铲燃烧着的煤炭洒向公安民警;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扔竹棍、石头、砖头攻击公安民警;被告人王某乙使用竹竿殴打公安民警,扔杂物攻击公安民警;被告人孙某乙甲用拳头殴打素朴派出所教导员张某甲乙。陶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在现场的十余位公安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黔西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王某E头部被砸伤、黔西县公安局素朴派出所教导员张某甲乙右侧第十二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因部分公安民警受伤,当天晚上全部工作人员遂从现场撤离。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到黔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月14日被告人孙某乙甲到黔西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国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属实,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乙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未参与殴打执勤民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下午,黔西县殡葬管理局得知黔西县素朴镇学堂村村民王某C之父王某D死亡的消息后,由该局局长杨某甲带领工作人员魏某某、杨某乙会同素朴镇副镇长蔡某及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张某甲丁等十余人前往王某C家中进行殡葬宣传,要求对死者进行火化,遭到死者儿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围攻,李某甲将殡葬管理局执行公务人员正在拍摄现场视频的摄像机砸坏,杨某甲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撤离现场。事后,被告人王某甲、王国兵与其妹夫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共谋在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执行公务时阻挠执法。

当晚22时许,黔西县殡葬管理局局长杨某甲、魏某某等人会同黔西县公安局素朴镇派出所民警张某甲乙、王俊刚等人再次到王某C家进行殡葬宣传时,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持竹棒、石头、酒瓶等对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进行殴打,期间,在王某C家中帮忙的被告人孙某乙甲用拳头殴打执勤的素朴派出所民警张某甲乙,陶某某持铁铲多次铲燃烧的蜂窝煤砸向公安民警,造成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执勤民警等十余人受伤。其中,民警张某甲乙右侧第十二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王某E头部被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国兵到黔西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乙陈述:2015年1月9日晚上,我们接到指令称,素朴镇工作人员去素朴镇学堂村大石板八组王某C家执行公务推行殡葬改革制度时,被死者王少益家属殴打并砸坏他们带去的照相机,让我们出警。当晚22时许,我们到达王某C家准备了解情况时,有一个年纪大的男的过来阻挠我们,叫我们滚出去,接着一个背小孩的女的过来骂我们,因为地面湿滑,背小孩的女的就摔倒在地上,我急忙把她扶起来,但这个女的大喊一声“警察打死人了”,然后那个阻挠我们的年纪大的男的就和另外两个年轻一点的男的对我进行殴打,他们把我拉到厨房那里去打,我当时被打倒在地根本看不清楚谁在打我。王某D的家属很激动,他们扔石头、砖块、啤酒瓶、竹竿和燃烧的煤块对我们进行攻击,特巡警大队队员拿盾牌挡在前面,劝阻他们不要激动,可是王某D家属根本不听 ,有一个人还用洋铲铲烧红的煤矿洒向我们,导致很多人都受了伤,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王某E被石头砸到了头部,当时就流了很多血,我们看这样下去不行,就叫大家赶紧撤离。我被打伤了头部、背部和腰部,在黔西县中心医院住了二十多天的院,都还没有恢复。 2、被害人王某E陈述:2015年1月9日,我接到县局领导指令,要求我大队安排警力赶往素朴镇学堂村参与处警。我召集民警于当日22时许抵达事发现场,我们刚到事发地点,便遭到当地多名不法人员用大量的砖头、石头、木棍、啤酒瓶及烧红的煤块攻击,当时周围一片漆黑,我躲闪不及,头部被砸伤,我大队也有十余名队员不同程度的受伤。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是因为我岳父过世,在过世的第三天政府的人就来告诉我们要火化,家中的人都不太同意,直到2015年1月9日办酒的那天,政府的人来之前,王某F、王某E、王某甲、王某C和我商量殡葬的事情,我们几个达成一致不同意火化,我三哥王某乙说要干么就干,我也说来么我们就跟他们干嘛,王某N说最好不要打,跟政府协商。后来政府的人和警察些就来了,我用手拿燃烧的蜂窝煤块、石头、酒瓶砸向警察,十多分钟后警察就退走了。我们打砸是自发的,没有谁组织。警察些都是带着盾牌和头盔的。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是因为2015年1月1日我父亲过世,政府来宣传殡葬的事情,我们不接受。后来我,王某C、王某乙、王某F在一起商量,如果政府的人再来做工作,我们不理会他们,看他们能怎么样。2015年1月9日办丧事请亲戚朋友来吃酒的那天,政府工作人员来通知我家将我父亲的遗体送去火化,我幺妹王某G冲上去抓扯政府工作人员,我家这边的亲友中有三四个女的冲上去抓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办法就走了,亲友们就互相议论,说“来了还是白来,还不是没有做什么”到了晚上八九点钟,来了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这次来的人很多,他们才来的王某C家院坝边上,就有几个女的冲过去抓扯警察及工作人员,还有人将政府工作人员的摄像机砸在地上,我还将我手中的竹棒和一块砖头甩出去打警察,但是没有打着,王某F、王某乙跟着捡东西打警察,但是捡的是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楚,我侄儿子王某丙站在房子上辱骂警察,陶某某还用一把洋铲铲燃着的煤块抛洒向在场的警察,铲了五六铲,警察就被打退了。

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2015年1月9日那天,我父亲过世在我弟王某C家办丧事,政府的人过来宣传要求将老人遗体送去火葬场火化,我们家属不同意,我大姐家女儿李某甲把对方的相机砸在地上,对方捡起相机就走了,晚上我们四弟兄、我大姐、二妹、幺妹、李某甲、幺妹夫陶某某等人,大家商量如果政府的人和公安来了的话要打就打,女的先和他们吵,其他的人乘机过去殴打。后来政府的人些又来,我们还看见警察也来了,我们不同意将我父亲尸体拖去火化,我从灵堂里面捡起一根有一米左右长的竹竿殴打来的警察,但是我只得一个三十左右岁警察的右脚打了一竹棒,参与殴打警察的人有我大哥王某甲、二哥王某F、刘某某、李某甲、我幺妹王某H、幺妹夫陶某某,其余还有几十个我没有看清楚,都是我家的亲人和一些来吃丧饭的人;我二哥用锄头把砸警察,刘某某用石头砸,幺妹夫陶某某用洋铲铲烧红的煤团砸到警察人群里面,剩下的人都是捡起啤酒瓶、石头、砖头、板凳、碗乱砸警察。警察应该有人受伤的。我们三弟兄在1月11日早上就一起商量过,我们大的三个来公安把事情承担下来,留老四出去操办我父亲的后事。

6、被告人孙某乙甲的供述:2015年1月9日,王某C家父亲过世,我和我女儿孙某乙去帮忙和吃酒,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几十人来到他家,其中还有人拿去喇叭喊,这些人还没有走到他家院坝里面,王某C和他家的家属些就喊孝子些赶快带孝帕,准备打,后来就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和一些杂物向这些工作人员扔,还有人用洋铲铲烧红的煤摔向被打的工作人员的人群,我和我女儿当时在厨房那里看,就有警察上前来喊我们后退,这时有个带眼镜的中年男警察推我喊我后退,我就伸手和他抓扯,我把他的眼镜抓掉了,我打了那个警察背上两拳,我女儿孙某乙也打了两拳,后来就有五六个年轻人围上开始动手殴打那个警察,后面又有警察上来拦起这些人那个警察才跑了,后来我和我女儿就回家了。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5年1月9日,我幺爷王某D过世在我四叔王某C家办理丧事,我到了王某C家后就在隔壁这户人家烤火,后来政府和公安民警来王某C家,民警都是排起队来的,我爬到王某C家旁边那户人家二楼阳台上去,我看见家属和民警打起来了,我就用手机照相摄像,我还和我妻子张某甲通电话,把电话挂了后,我就站在阳台上对着民警喊“你们要来抢尸啊,夜半三更的,你们不应该这样子,你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抢尸和十八大精神不符”后来我听见警察用喇叭喊“不要丢石头”我也向家属喊他们不要丢石头,当时确实有人用洋铲铲燃烧的煤炭攻击的,我觉得应该是家属铲的,我二哥王某I也说“不要甩石头”。有二三十个人动手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其中陶某某用洋铲铲燃烧的煤块扔向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

8、证人王某丁证实:2015年1月9日我爷爷过世,我家亲戚些商量说政府的人来了后要怎么应对,后来晚上政府和公安都来了,我家那里一个五十多岁男的用洋铲铲烧的煤火朝民警扔去,当时我家一家人都参与的,有的用砖头打,有的用啤酒瓶扔去打,大概有五六十个人参与了打斗,我二伯王某F用锄头打民警,但是没有打到人,打在盾牌上,我妈骂的凶,我们在打斗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什么固定凶器,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

9、证人王某戊证实:2015年1月9日,我幺爷死后在我四叔王某C家办丧事,我听见我幺爷的四个儿子王某F、王某甲、王某乙、王某C在一起商量不能让我幺爷去火化,政府的人来的话就让家属中的女孩子去阻挡,后来晚上政府的人和警察就来了,我看见孙某乙的父亲孙某乙甲和孙某乙拉起戴眼镜的警察打,我们这边家属捡起凳子、木棍、石头、砖块、啤酒瓶扔上去打这些工作人员。

10、证人王某J证实:我爷爷过世,2015年1月9日办酒,当天晚上警察穿起警服来,我们误认为是来帮政府抢尸体的,就动手打警察,我看见我幺姑爹陶某某用洋铲铲燃烧的煤块扔去打警察,铲了好几铲的,我们打砸是自发动手的,从地上捡到什么扔什么打,我和我父亲的头部都被打伤了的,动手打砸的人有五六十人,都是自家的亲戚和来帮忙的人。

11、证人王某K证实:2015年1月9日,我爷爷过世办丧事,我家亲戚些有王某F、王某乙、王某甲、陶某某、王某H等聚在一起商量,我听见他们讲如果政府的人来再做工作,要抢遗体的时候,男的不要动手,由女的和他们打。但是我没有参与商量,后来他们就和警察些抓扯起来,我就跑去背开,我躲了半个多小时,才出来看,看见碎蜂窝煤到处都是,桌子板凳被砸坏。

1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我来素朴镇王某C家奔丧,看见政府工作人员来要求把我幺公王某D的尸体拿去火化,他家人不同意,后来政府的人就叫上公安来维持秩序,我家亲戚些就和警察打起来了,我认识打的人中有王某甲、王某F、王某乙他们几弟兄,都是捡砖头、啤酒瓶乱扔警察,还有一个人用洋铲铲红煤洒向公安民警,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也扔了几块砖头的。

13、证人王某I证实:我幺爷王某D去世后第二、三天,素朴镇来了几个工作人员传达尸体火化的相关文件精神,我的几个叔叔也就是死者的儿子都不同意火化的事情,后来政府的人在2015年1月9日办丧事的那天晚上来要求火化,后来警察也来了,我们这边的亲戚些和来吃丧饭的大约有五、六十人用石块、砖头、蜂窝煤、酒瓶等物乱砸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

14、证人王某L证实:2015年1月9日那天,我爷爷过世办丧事,殡葬管理的人拿摄像机来给我爷爷棺木照相,我家里人不愿意听他们宣传,我大姑妈家女儿李某甲将人家的摄像机砸了,晚上陶某某和王某J、王某戊他们讲如果殡葬局的人要来将我爷爷的尸体送去火化,就等他们女的打头阵,男的在后面伺机而动,他们几个都赞同陶某某的主意,第二次他们有来了,后来我在经堂跪经,听到声音后就跑出来看,我看见陶某某拿砖头和啤酒瓶砸公安人员,王某J拿砖头砸公安人员,我也从地上捡起蜂窝煤扔去打。

15、证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晚上十二时左右,我带队参与处置王某C之父王某D遗体火化,到王某C家住宅前面约十五米处时,王某C家亲戚不让前行,我们向他们亮明身份,宣传政策,对方不听,一直吵闹,还把瓶子、石头、泥土、煤球、板凳等扔向执法人员和作宣传的工作人员,整个过程执法人员和做宣传解释的工作人员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16、证人吕某某证实:我于2015年1月9日在王某D家绕棺,后来我不舒服,就回家了,不太清楚事情的原委。

17、证人李某乙、何某某、张某甲、王某己、周某某、涂某某证实:2015年1月9日,我们接到指令,叫我们晚上与殡葬管理局的人去执行公务,我们刚到王某D家办丧酒那里,就有人用竹竿打我们,用砖块、燃烧的煤块、石头和板凳、酒瓶等扔过来砸向我们,这个过程持续了20分钟左右,我们保护工作人员撤离后,发现我们很多人都被砸伤和烧伤,盾牌都被砸烂了。我们受伤的人有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王某E、素朴派出所张某甲乙和十来个我们特警队队员。

18、证人张某甲丁证实:2015年1月9日下午政府工作人员和殡葬局工作人员来王某C家宣传殡葬改革的事情,其中一个女的推杨某甲,另外一个女的抢银某手中的相机,把相机砸在地上,还有人喊打,素朴镇工作人员就打电话报警,我们就撤退了。到了晚上,特警来了之后,素朴镇政府周某某镇长、陈某某镇长、蔡某镇长、李某丁镇长、又带起我们及政府工作人员到王某C家去,特警也跟着我们一起到王某C家,到了他家门口时,对方几个女的就骂起来了,然后有个秃顶的男的喊“开打”,他们家家属就去铲烧红的煤团、啤酒瓶、砖头、石头、木头、碗、竹节子等硬物打砸特警人员和政府人员,当场就有人受伤。素朴派出所张某甲乙伤势比较严重。

19、证人杨某甲证实:2015年1月9日下午,我及魏某某、李某戊、杨某乙等十三人和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去王某C家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其家属将王某D尸体进行火化,当时有一个20岁左右的女的从工作人员身上抢相机来砸在地上,后我局工作人员到派出所报案,晚上,我们再次到王某C家作工作,就有人喊打,后来人群中有人用石头、瓶子、木棒及烧红的煤球砸向我们,我们工作人员的腰部被打伤,警察也有被打伤,我们就撤走了。

20、证人杨某乙、杨某甲、魏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李某丙证实:2015年1月1日到9日,我们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C家做殡葬改革的工作,但其家属不同意火化,1月9日下午,我们做宣传的相机被其家属中一个年轻女的砸坏,我们就走了。后来晚上我们和接到报警来出警的警察一起来到王某C家,被王某C家家属用凳子、啤酒瓶、烧红的煤块、彩瓦的碎片砸向工作人员,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过一会儿我看见素朴派出所张某甲乙头部流血,脸上有煤渣,我们就送张某甲乙去钟山卫生院医治,后又送去黔西医院治疗。当时天太黑,双方人都多,场面比较混乱,我不知道是什么人丢东西砸政府的工作人员的。

21、证人张某甲丁证实:2015年1月9日发生在王某C家辱骂殴打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殡葬执法人员、公安民警的事情我只知道部分情况,当时我在打麻将,等我听见声音出来看时,看见王某C家兄弟姐妹些在扔砖块石头、酒瓶子及烧红的煤块等去打那些镇干部和警察,我认识的有王某C的三个哥哥王国才、王某甲、王某乙及他们三家的女人和王某F家儿子小某某,其余的人我不认识。

22、证人王某N证实:2015年1月9日因为王某C父亲过世办丧事,我是死者王某D侄儿子,当天负责收礼,白天殡葬管理局人员和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宣传的时候,摄像机被王某D外甥女李某己摔砸在地上。晚上他们又来,还来了很多穿警服的警察,我看见亲戚些捡起砖头扔警察,但警察没有还手,陶某某用铲子铲煤火团攻击警察,当时参与的人有50来人,我只是负责保管钱。

23、证人孙某乙证实:我今天来公安投案自首,2015年1月9日那天,我去王某D家吃酒,晚上的时候听见王某D家儿子们喊政府派出所的人来了,叫包孝帕的站过来,我看见我父亲孙某乙甲用手推扯戴眼镜的警察,我以为警察打我父亲,我就用手抓扯这个警察的衣领,然后有三个男的拖这个戴眼镜的警察去殴打,我不认识这三个男的,但他们都是包起孝帕的。

24、证人李某甲证实:我在2015年1月9日那天在王某C家帮忙办丧事,晚上不知道什么时候,政府的人就来了,我看见他们大家在那里打了一会儿,我二舅子王某F被打伤了,我就一直在哭。

25、证人王某C证实:2015年1月9日,因为我父亲过世在我家办丧事,由于我们几弟兄都不同意拿我父亲火化,下午我出去借斧头回来,听说李某甲家二女李某甲把政府的相机砸坏了,后来我家几弟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F、我姐夫李某甲、妹夫陶某某在一起商量,如果殡葬管理人员再来的话叫女的去阻挡工作人员。晚上的时候,素朴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殡葬局的工作人员和警察又来我家,我当时在二楼和姚某乙家两弟兄商量我父亲下葬的事情,我听到闹哄哄的就出来看,看见我妻子他们几个女的乱骂工作人员,我大哥王某甲用破损的水泥砖块抛打公安人员,我妹夫陶某某用手捡起烧过的煤炭往公安人员身上扔。

26、证人高某、王甲、王某M、黄某某证实:王某D去世后办丧事,殡葬管理人员和素朴镇工作人员来宣传殡葬改革制度,王某D家人不同意火化,与宣传的工作人员和警察发生冲突,参与打架的人有四、五十人,用石头、砖头、烧红的蜂窝煤、酒瓶、碗、棒棒等扔向警察,警察那边好像有人受伤的。

2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9日当天参与殴打公安民警的其他犯罪人员被抓获及四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的经过。

28、事件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接到指令在大队长王某E带领下赶往素朴镇学堂村参与处警,到达时遭到多名不法分子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造成大队十余名队员不同程度受伤的情况。

29、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伤情照片:证实素朴派出所张某甲乙肋骨骨折,王某E头皮裂伤,杨某丙、高某等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张某甲乙、王某E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事实。

30、警官证复印件及证明:证实执法人员张某甲乙、王某E系警察的身份情况。

31、出勤说明:证实2015年1月9日,公安局接到黔西县素朴派出所报称,殡葬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黔西县素朴镇学堂村8组王某D家宣传殡葬管理细则时被死者家属砸坏摄像机,请求处警,接警后,巡警大队和素朴派出所出警遭到王某D亲属暴力阻碍的事实。

3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乙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陶某某的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孙某乙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某乙甲辩称未参与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孙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张某甲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孙某乙甲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的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孙某乙甲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予认定被告人孙某乙甲系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孙某乙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垚

审 判 员  于娟

人民陪审员  付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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