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清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2:11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幼名李小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害人李X勇之子李X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李X勇之妻宋X梅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谎称其能够想办法将李X华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并要求宋X梅提供40000元钱的活动经费。2013年8月26日,李X勇、宋X梅夫妇筹款40000元在李某某家中拿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未利用该款项为李X华疏通关系,将该款项挥霍一空。2014年3月11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李X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宋X梅及其家人便多次找李某某要求归还四万元未果,2014年11月24日,宋X梅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获悉被害人李X勇、宋X梅之子李X华涉嫌犯罪被羁押在黔西县看守所的消息后,谎称其可疏通关系将李X华释放,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于 2013年8月26日在其位于黔西县城关镇万卷书小区2号楼一单元301室家中骗取被害人现金40000元。 2014年3月11日,李X华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李X勇夫妇方知被骗遂报案。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勇、宋X梅的陈述、证人宋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实、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李X华刑事判决书、录音光盘一张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李X勇、宋X梅现金人民币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樊瑜兰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斌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