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1:57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肇事,至被害人马X当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付守昌所有的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装载硅砂从黔西县金碧镇运往绿化乡汇瑞水泥厂方向行驶,行至004县道72KM+800M上坡路段时,该车辆突然熄火并倒退,将其车后马XX驾驶的贵FJ03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并碾压FJ0330号车乘车人马X,致其当场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通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前右车轮制动器不符合技术要求。事故发生后,贵06-11091号变形拖拉机车主付守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90800元,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人马XX、孙XX、冯XX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书、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本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曾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彬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蔡 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