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都应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都应平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7.8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04029632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其涉及民间债权人及公司内部职工102户,社会影响较大。2015年10月23日汇川区房开企业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问题房开办)出具书面债务清偿说明,称该犯非法集资款在2015年10月23日前已清偿7650万元,尚有8365万元的资产可用以偿债。经本院核实,问题房开办提供的该犯还款明细表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该犯累计还款额5380.7988万元中,仅向公司职工清偿集资款182.8488万元,向民间债权人清偿集资款521.95万元,另有4676万元系抵偿重庆市祥龙居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但生效判决确认,该犯仅向重庆市祥龙居实业有限公司集资1875万元。综上,该犯实际清偿生效判决确认的非法集资款仅2579.7988万元。关于其挪用公司资金701万元,问题房开办虽出具书面证明其已归还,但经本院核实,无该犯归还该款的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手册、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汇川区房开企业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债务清偿证明及还款明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都应平因犯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执行),其案发后虽能积极履行罚金刑,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特别巨大,涉及被害人102户,案发后尚有数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款未能清偿,且其挪用公司资金700余万元,尚未归还。据此,本院认为,该犯作为金融犯罪罪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之规定,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都应平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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