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1:39
罪犯陈江,1966年4月10生,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八监区服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印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赃款4.4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江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1.1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3.85分,兑现13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受贿所得赃款104万元,在判决生效前已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缴100万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及赃款4.4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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