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冬元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1:35
罪犯董冬元,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冬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冬元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 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之前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冬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且之前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主观恶性深;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四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冬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及罚金1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