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世香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1:34
罪犯杜世香,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生卫科服刑。

本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世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世香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世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罪行严重,但鉴于其系老年犯,本院酌情对其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世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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