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贪污罪一案刑事再审裁定书

2016-08-31 01:33
原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02年5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屠金伟,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1日作出(200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生效执行后,周某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08)黔高立刑监字第140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周某某不服,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申字第3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屠金伟到庭参加诉讼,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胜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遵市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200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及桐梓县人民法院(2002)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雪梅

审 判 员  冯在军

代理审判员  吴梦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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