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2013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波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代理审判员 肖琴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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