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刚非法买卖枪支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1:26
罪犯何刚,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初字第4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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