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进飞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6
罪犯崔进飞,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崔进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2日止);2014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止)。

2015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进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已犯罪根源,能认清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被害人带来心理的创伤,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崔进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进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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