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文运输毒品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1:25
罪犯王建文,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7年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201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0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4月3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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