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撤销余庆县人民法院(2012)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家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处上诉人王家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2015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赃款3000元已退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家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家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 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彭 浩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