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远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5
罪犯王芳远,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5年1月13日该犯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芳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201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10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芳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芳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芳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