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法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松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34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201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5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舒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舒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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