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0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7)贵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夏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0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0日止)。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夏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夏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夏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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