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松合同诈骗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1:23
罪犯葛松,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葛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2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葛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葛松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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