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学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3
罪犯陈金学,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二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7 月6 日因漏罪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瓮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加上原判刑期十四年,罚金18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扣除原判已执行刑期七个月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十个月,罚金2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该犯于2007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3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金学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金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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