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光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2
罪犯陈春光,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春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春光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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