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昌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2
罪犯何昌,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1999)黔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7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0年11月2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昌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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