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孝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孝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孝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孝伍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孝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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