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2
罪犯张坤,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2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改判处张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31 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29 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坤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