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2
罪犯张勇,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25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勇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