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金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500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金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金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金余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金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2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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