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于早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8300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早龙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于早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于早龙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早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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