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林强奸、猥亵儿童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1
罪犯朱小林,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4年7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7月26日起)。该犯于2006年7月7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6月18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小林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小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黔南刑执字第3937号

罪犯周洪毕,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发事判决,认定周洪毕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3年3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8)第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洪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改积考核期内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洪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洪毕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洪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