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扣押财物上缴国库,犯罪所得赃款35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该犯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运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获综合记功,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运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夏运成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运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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