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寿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该犯于2007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7月5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寿安系老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陶寿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陶寿安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寿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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