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犯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失主龙某被盗摩托车款4820元、杨某被盗摩托车款4027.90元、张某被盗摩托车款4820元、张某被盗摩托车款4940元、潘某被盗摩托车款4916元、田某被盗摩托车款1314元、徐某被盗摩托车款4750元、陈某被盗摩托车款1738元、周某被盗摩托车款4900元、邓某被盗摩托车款4860元、唐某被盗摩托车款3250元(均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止)。于2011年4月1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13)第521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进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进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进成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进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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