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1
罪犯王凤生,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1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凤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8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02年6月4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7)第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8)第3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10)第2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凤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凤生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凤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