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蒙国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27日贵州省高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5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月11日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月11日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5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国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蒙国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蒙国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国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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