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运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均未履行)。原告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0月25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运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运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陆运久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运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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