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漏罪,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桐州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娇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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