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正和拐卖儿童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20
罪犯肖正和,陕西省城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肖正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正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正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肖正和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正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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