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白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1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白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百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叶百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叶百川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百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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