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法律效力后于 2013 年 1 月 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君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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